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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公告: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 今年10月1日起,我国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公布上述税费优惠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28日发布公告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同时,为支持高校办学,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报综合) |